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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背后推手调查: 成福利院“创收”手段

2011年06月09日 08:12:4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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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有力监督

  民政部门几乎包揽了整个涉外收养,集送养人与审核机构于一身

  涉外收养是否在利益驱动下“扩大生产”被广泛关注。

  为防止福利院逐利举动,1996年7月,公安部就曾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核查被收养儿童出国护照的审批、被收养儿童身份来历。

  同年8月,司法部向全国各公证处转发公安部通知,规定凡外国人在华收养中国儿童的,除办理有关公证外,必须办理儿童来源公证。公证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出具实体性公证书。

  但这些制约性规定,被个别违规的福利院轻松化解。

  据《凤凰周刊》报道,2005年,衡阳6家福利院给买来的婴儿伪造虚假资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谎称婴儿是捡到的,得到派出所开具的弃婴证明,并顺利通过儿童来源公证,取得护照。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因为收养过程缺乏有力监督。1996年成立的中国收养中心属于民政部门,有悖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

  据业内人士透露,1996年中国收养中心成立前,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争夺涉外收养项目。后来中央规定涉外收养统一归民政部管辖,收养人的公证仍在司法系统做。公证费为每笔500美元。

  依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弃婴的监护人只能是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在涉外收养中既是送养人又是登记审核人。目前的收养制度下,民政部门几乎总揽了整个涉外收养,自己送养自己审查,集送养人与跨国收养的审查机关于一身。

  今年3月,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福利与领养中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次改名说明中国收养中心逐渐要将重心从涉外收养中抽身。

  一个外国家庭收养中国儿童的流程

  在本国选择中介机构,准备各种材料→向本国政府部门递交申请→接受家庭背景调查→获得批准后进行公证→档案被送往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审核→开始等待配对→配对成功后前往中国→到福利院领孩子→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公证之后办理护照和签证 (涂重航 颜颖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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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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