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暴力不能搭上性命
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被形容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证据认定标准很高,解决方式中庸,处罚措施一般,是目前有关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陈秀榕以某市董珊珊案为例,董珊珊的丈夫因为是家庭成员犯罪,最后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秀榕说,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
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72家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陈秀榕说。调查显示,从普通居民,到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陈秀榕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实践证明,地方立法的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陈秀榕说。
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下一步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论证,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陈丽平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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