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在职能部门,不能以侵犯隐私为代价
一方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专业的法律行为,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介入和参与的;另一方面,这一行动本身有风险、有难度,如果处置不当,不但可能伤及他人,也会伤害自己。只身打拐的做法更不可取。同时,轰轰烈烈的“全民打拐”运动,有可能会掩盖一些职能部门在打拐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因此,打拐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推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注定无所作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义务。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但是不要随意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因为这样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次公众自发的打拐行为,精神可嘉,但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当前我国执法机关各自为政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今后户籍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城市管理人员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及时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加大儿童有关信息的供给,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不能留死角,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中,应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问题上,我认为,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为代价解救被拐卖儿童。
是新模式,但要有章可循
网友们自主、自发的打拐行动,值得褒扬。
现在,单纯依靠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压力仍然较大。而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有可能能够达到公安机关所不能及的效果。因此,发动群众参与打拐是必要的,这可以被看作是“21世纪利用网络平台的社会预防犯罪新模式”。
但是,也需要看到,以网络为组织的网民行为常常以带有自发色彩,打拐又是一项专门机关的法律行动。因此,在鼓励网友积极参与的同时,也应随时根据情况对一些行为加以规范和纠正,比如制定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预防犯罪时的行为加以约束,明确规定“应该为”、“当然为”和“不该为”的边界,让公众的行为有章可循,让善举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实现。
同时,帮助解救被拐卖儿童是维权的行动,但要注意处理好这一过程中维权和侵权的关系,避免因方式方法不妥,造成新的侵权。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