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释》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解释》第一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问:什么是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
答:为了增强《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解释》第二条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与《处理规定》的关系。
答:《解释》的内容全部吸收了《处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解释》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要加强对《解释》和即将颁布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解释》,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了解违反《解释》的严重后果,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其次,各级党组织要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理办法。再次,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实际的办案成果来检验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记者谭浩)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