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人员资产怎么办?
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编制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为事业单位的一律核销,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律核销,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人员由派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撤销的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县(市、区)及以下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由本级政府组织,所在省辖市政府监管。撤销的省政府有关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由省主管部门组织。省政府要求,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问:原有工作如何做?
各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这些机构原来承担的职能由保留的相应省辖市驻京办事机构承担。
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省辖市,可提请在省驻京办派驻联络员;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省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编办、驻京办审核批准后可在省驻京办派驻联络员,联络员接受省驻京办的协调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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