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从“一把手”开始
《决定》要求,“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但谁来监督“一把手”,如何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并设立相关问责制度,成为现阶段不少地方在制度探索中遇到的一大难题。
杨德山认为:目前一些地方“一把手”在用人上权力过大,这本身就违背了1980年初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我们要认清楚“民主”的本质,应该是集中到“多数意见”。
从2002年开始,中组部就在吉林、浙江、湖北、四川4省开展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研究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的权力范围、规则和程序、应负的责任等,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受到有效约束。目前,这项试点已扩大到17个省(区)。
在各地的实践探索中,不少地方出台了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及设立问责制度的规定。
“县委书记对全县选拔任用乡局级领导干部工作负总责,因违反规定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主要责任:(一)选拔任用干部决策出现失误……”这是河北大名县县委制定的《大名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规范共11章30条,涉及“动议”、“公开预提名”、“纪律要求”等各个方面。2009年6月9日,该规范于被抄送到大名县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出台了《关于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县委书记用人的“八项权力”、“六项责任”、“五条纪律”,并指出要落实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督,全面加强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监督。
除了加大对“一把手”用人的监督,深入开展干部考核也是确保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以改变当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将会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的过程。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哪些方面需要改进讲得很客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各地稳步推进。”杨德山说。 本报北京1月1日电 本报记者 王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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