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牺牲被害人 司法民怨
“最高法院”刑庭决议,未来法官只依职权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检方批评,“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权,完全漠视被害人伤痛;牺牲被害人权益的倾斜天平与正义,是“最高法院”近年最大成就,却也是最大司法民怨。
“最高法院”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条“公平正义之维护”,是专指对被告有利或包含对被告有利、不利,进行激烈辩论。表决结果出炉后,仍有法官质疑,难道被害人的伤痛、权益,在司法天平里都不算“公平正义”一部分?
有检察官质疑,法官审理案件时,即使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摆在眼前,检察官因故忽略或是被害人不懂,法官是不是也要蒙着眼睛视而不见,任由犯罪者逍遥法外?
有资深检察官指出,一个不用作证据调查、法律判断,只想单纯听讼、什么责任都不想负的法官,为什么要付高薪给他们?还有人引美国法律学者李察.波斯纳论述指出:一个不写判决书、不调查证据的法官,很容易被取代。
还有检察官质疑“最高法院”是否又自行造法,是否扭曲“立法”原意?
有检察官批评,就像过去对性侵害案的恐龙见解、对死刑案一再鸡蛋里挑骨头的撤销发回更审,“最高法院”近几年的重点都在关注被告的人权保障,被害人的伤痛与眼泪完全不在“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平正义”思维里;这样的司法,不引民怨也难。
[责任编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