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龙条款?谁要“拾金不昧”
台湾民事相关规定,“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3/10”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若是硬要跟掉钱的人强索报酬呢?一名台湾法律系毕业的潘姓女学生,拾获单亲妈妈李姓妇女遗失的2万余元,事后妇人前往警局领取失金时,潘姓女学生却当场向妇人索取3成报酬6000元。虽然潘姓女学生事后以李姓妇女的名义,将6000元全数捐给母校动物保护社,但早已引发社会舆论挞伐,校方也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将现金寄回土城分局广福派出所,真搞不懂当初为何台“立法院”通过这样不合情理的“恐龙条款”?
[责任编辑: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