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按台湾的相关规定,倘“反对ECFA公投案”获得通过,“行政院”就须在3个月之内,依照“公投创制立法”原则,研拟相关法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则需在下一会期休会之前完成审议程序。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立法”程序,或所通过的法律的内容违反“公投创制”的立法原则,则将会构成“违宪”。因此,届时国民党即使是在“立法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也无法拦阻“反对ECFA法案”,否则就是“违宪”,马英九必须下令解散“立法院”,重新选举。届时国民党未必能像2008年1月那样,获得选战佳绩。倘“立法院”膺服于“公投创制立法”原则,违心地通过“反对ECFA法案”,马英九也须在10天内签署颁行。倘马英九认为该法案与自己的政治主张相悖,按相关规定,得核可“行政院”在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但在复议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立委”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即应接受该法案,否则就须辞职,从而掀起“宪政风暴”甚至酿成“宪法危机”。
因此,为今之计,就是必须设法使“反对ECFA公投案”过不了关。因为“ECFA”是两岸之间的事,因而这个抵制任务也应由两岸共同承担。大陆方面可做并应做的,就是继续加大两岸经济合作力度,促使台湾经济在已复苏的基础上进一步繁荣,让台湾人民能够恢复有高质的生活水平。既此,台湾民众自然会理解和认同两岸经济合作的好处,在“反对ECFA公投案”付诸“公投”时,就自然而然地投下反对票,或是干脆不去领、投票,让“反对ECFA公投案”像民进党前3次所发动的6项“公投案”那样,首先就过不了“领票关”,更遑论能跨得过“通过门槛”。
其次,是马英九团队应充分发挥执政优势,加大正面宣传“ECFA”的力度,让台湾民众都明了“ECFA”只是一个经济协议,不但没有伤害到台湾地区的“主权”,而且还对台湾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有好处。另外,马英九团队所掌握的“中选会”,坚决抵制民进党要将“ECFA公投案”与公职选举捆绑在一起进行的意图,使民进党一要借公职选举抬高“公投票”的领、投票率、二要借“公投案”拉高该党提名候选人的得票率的图谋,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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