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完全背离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者的观念和司法惩治上却出现如此“见怪不怪”的现状,让人不得不对现实的执法和司法生态深感忧虑。产生这样的结果,根本原因在于偏离了对警察当说客行为的正确认知。无论是出于警示执法人员的目的,还是促进司法惩治的常态化,都应以离析警察当说客的严重危害性为基础。
自古以来,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对抗统治秩序的行为,马克思曾将犯罪解释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的损害,也一直是司法惩治的重心。正因为如此,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和解,在刑事审判中同样受到极大制约。表面上看,警察充当说客只是对受害人施加影响,并未动用强制力,但其行为不仅背离了职业法律要求,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侵扰,使得轮奸这一严重的刑事犯罪难以获得正义的审判。如此,受害人被做通了工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得不到修正。如果受刑法打击的罪恶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那么司法公义势必扭曲变形,这对同类犯罪行为无异于纵容。
所以,对于警察充当说客的性质认知,必须还原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为基础,对于类似现象的查处,就不仅是出于警示其他干警的需要,更应是力行法治、彰显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