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 地方法院无权解释
道交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将“闯黄灯”行为界定为违法。行政机关作出“闯黄灯”罚款并无法律依据。
法庭采取“反推”方式判案,针对实施条例中“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推出法规“未明示”的含义是“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无权创设法律。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应严格遵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能通过反推的方式创制新的规则,此类“新规则”层出不穷将影响公民对法律的预期。
“闯黄灯”应从道交法中“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去探究。“警示”和“禁止”明显不同,其含义应当是驾驶人遇黄灯应高度注意通行安全。
当然,法官如果认为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应当依程序向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解释,并根据解释作出判决,而不是在涉及到权力机关对公民处罚这么重要的问题上擅自解释。
出路 法律条文还应尽可能细化
反对者和支持者各自站在了支持自由,抑或支持秩序的两面。秩序、自由都是法律应考虑的价值取向,两者在冲突时,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关系。执法者和司法者弥补立法缺陷的关键,在于能够真正把握该部法律的价值取向,然后根据这一取向作出说理详尽的决定或判决。道交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安全和秩序,适当限制自由。
当然,再精密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囊括未来所发生的一切。当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不够妥善时,应该适时地启动法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