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别人冷血 我们也应自省
广佛千万民众牵肠挂肚的小悦悦还在ICU中与死神搏斗。面对这一悲剧,我发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评价,似乎都是错的。
当然,高举道德大旗,痛斥社会冷漠,看起来最正义。但是,这件事真的如此简单?
刚才我说“广佛千万民众牵肠挂肚”,应该没人有什么异议。确实,无论是谁,看着报纸电视上的关于小悦悦的报道,都会义愤填膺。然而,那18位“冷血看客”也是“广佛千万民众”的组成部分,他们若看到别的类似事件,大概也会跟着“痛斥”几句吧,但为什么事到临头,就把头缩回去了呢?
这就是我们的道德困境。面对此情此景,有媒体喊出了“他们令××蒙羞”的口号,初听起来,确实很解气。但另有智者在微博上发问:谁是他们?
对啊,他们是谁?把社会上的人分成“我们”和“他们”,“他们”是坏人,“我们”是好人,似乎这样“我们”在面对惨剧的时候心里就会舒服一点。可是,19个路人中有18个冷血,我们怎么能保证自己不成为1/18,要知道,在小悦悦的故事里,成为“好人”的概率,比得上乙肝还要小。
站在“我们”的立场上,批判“他们”,其实是人类在面对危机之时一种鸵鸟式的本能反应。但只有批判、没有自我批评,终究会落入“手电筒思维”的陷阱——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另一位微博上的朋友说得更好:“将自己之外的人群分为两类,一类与己相关,一类与己无关。对自己相关者怀有爱与温暖,但对与己无关者却是漠然,仿佛他们并不存在。我就是这样生活着的。根本上来说,我就是那18个路人之一!”
这样的自省,是不是比高高在上地痛斥“他们”,更有价值?(高延晶)
引入“照顾义务” 促成“守望相助”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佛山两岁“小悦悦”的遭遇,已经成为一个无比沉重的符号,法律不能再默然。
首先是必要性。当前社会具备转型期社会的普遍缺点:信任缺乏与物质主义。这主要源于“熟人社会”快速步入“陌生人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带给人们空前的物质利益渴求。“陌生人社会”容易走向“冷漠社会”,而过度的物质主义,可能导致礼崩乐坏,人们往往不以平等生命体互视,而是以尔虞我诈的利害关系互相定位。“陌生人社会”和“物质主义”本属过渡型社会形态,但它一旦缺少引导,就有可能令社会良俗陷于泥淖。
其次,当现有的道德调整力量,已经不足以引导社会风气从善,甚至纵容“反社会”、“反人性”的恶行时,法律就必须介入,帮残存的道德力量一把。社会化立法过程一再证明这一规律。法律是上升为法律条文的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固有的关联,决定在道德沦陷时法律可以大显身手。“小悦悦”事件已经冲破了人类所能拥有的道德和社会底线,唯有法律介入,方可借助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褒贬等功能,弘扬“见义勇为”美德。
第三,“熟人社会”是个“无侵权”社会,而“陌生人社会”是“侵权型社会”,社会契约把人人视为签订了一份“照顾他人”的合同,违反此义务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的任务是一方面把“照顾义务”视为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厘定“合理人”水平,也确定免责与担责范围。例如,在“小悦悦”事件中,占道商铺是否没有对行人尽到“照顾义务”,从而侵害了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的权利?“小悦悦”走上车行道,市政管理机构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可预知的风险面前没有在人行道上设置护栏?行车的司机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低速区和人流密集区,疏忽大意,造成损害行人的事故?而行人是否对“小悦悦”有“照顾义务”,在小孩明显处于危险之时,在可以不妨害自己安全之时,或报警、或紧急救助生命、或在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西方国家从商业社会形态出现时,就引入“照顾义务法”,视照顾义务为法定义务,以应对新的社会道德挑战。“照顾”也见于中国道德价值,“邻里守望”就是中国“熟人社会”的核心美德。中国正逐步摆脱小农经济,迈向市场经济化的“商业社会”。从这些视角上看,我们理应推出“照顾义务法”,以建立网格化互助互守望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