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大陆观察

北京晨报:低头族地铁摔伤责任在谁

2016年11月23日 17:04:36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不仅如此,在设定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待“熊孩子”的教育职责。例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这些条款应当说注意到了“熊孩子”的矫治问题,并涉及家庭、学校、政府等的教育职责。所以从立法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包含了对不良未成年人的矫治。不过也要看到,无论是立法还是我们的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公民责任教育意识并不强。立法在未成年人的公民责任教育上着墨不多,对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公民责任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失去了一种责任概念。而就“人”的成长而言,单纯保护也罢,事后行为矫治也罢,都不是根本的要害,真正起着决定人生价值的保护乃是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公民责任教育。

  做一个有责任的合格公民,这是“人”成长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底色”。倘若从小开始,孩子们都能有意识地关注到公民责任,都能朴素感知到生活中如何做个有责任的人,那么将大大减少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遗憾的是,现在很多家长和学校只记住了狭义的保护,而遗忘了公民的责任。或是我们本身的公民责任意识缺乏,或是在成长中光偏重书本知识的学习,或是在责任教育中过于强调亲人间的责任,当孩子们从家庭港湾迈入校园,一种“我受保护”的潜意识和对他人责任感的缺乏,很容易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演变为“丛林法则”。

  因此,真正的保护不是溺爱,更非纵容,而是一个包含了公民责任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在内的完整概念。从国家立法到家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因为孩子身心柔弱而容易受到非法伤害,最终目的乃是促使未成年人顺利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民。(傅达林)

[责任编辑:韩静]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


Powered by Tengine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