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没有公民责任教育的保护只能是纵容】
近年来,有关校园暴力的事件屡禁不止。从学生之间的打骂、勒索、侮辱,到师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原本处于法律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屡屡成为暴力事件的主角。2014年的一份涵盖了700余名中小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有30%以上的学生身边发生过校园暴力。由此,“熊孩子”现象日渐成为公共讨论的焦点。
一些未成年人出现暴力倾向,有其复杂的成因。既有青春期特殊的心理原因,也有家庭教育的偏失,更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对这些因素进行的分析中,有一种担忧:未成年人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孩子违法甚至犯罪了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熊孩子”的恶习?尤其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新型“网络暴力”现象,如威逼下跪、性侮辱等并上传照片及视频,对受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熊孩子”违法,如若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罩着,又该如何保护受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而言,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多是社会弱势群体,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等。他(她)们作为一个整体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指向政策层面的政府和社会作为,而非在具体案件中对违法者进行宽容或袒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种条款建立在刑法标准基础之上。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校园暴力事件,肇事学生之所以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多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规定。
当然也要看到,国家立法确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之后,并没有将公民责任教育理念同步植入。恰恰相反,当我们谈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往往只是狭隘地将立法主旨限缩在“保护”上,忽略了对孩子进行合格的公民责任教育乃是保护的重要内涵。《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孩子的公民教育上仍需增添笔墨,但是现行文本也并非没有涉及。例如该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就包括了公民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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