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无名氏被撞身亡,“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法律授权,应当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法律授权,法规不应在此之列。
然而,无论是法规还是法律,都没有明确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行使无名氏被撞身亡索赔的权利,只规定了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追偿的资金不可高于垫付款,也不可高于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没有垫付资金,其无权直接请求赔偿。
撞死无名氏赔偿案击中了法律的软肋,这一法律规定的盲区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维度来考量,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最为合适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此举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目的,便于一揽子解决无名氏被撞死亡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赔偿款只是交由基金管理机构暂时保管,符合条件的人来认领可依法予以支付,如在超过一定期限后仍然无人来主张权利的,则可直接归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其公益救助的使命。如此一来,就可有效解决无名氏被撞死无人主张权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有限的双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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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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