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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巡视“回头看”,整改落实当揪住不放

2016年10月14日 17:01:38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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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生产商召回缺陷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机有损,包装或附件不全、有损为由拒绝召回;消费者如持有合约机,应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权利,且三星公司不应在合约机与话费之间的计费标准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费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产生的产品邮递费用由三星公司承担。有关邮递费用,三星公司也应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适用方式,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同等对待。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和消协组织还要做好消费者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维权指导工作,确保中国消费者权益受到平等对待。现行法律明确,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相应地,这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无论是生产设计环节存在的安全缺陷,还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各级消协组织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或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应当积极探索、大胆作为,为监管部门完善强化政府监管,修改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供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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