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缺陷产品召回不能适用双重标准】
法制日报 2016.10.14 原标题:缺陷产品召回不能适用双重标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相应地,这也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日前,三星公司决定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7数字移动电话机190984台(包含此前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产品)。国家工商总局此前已对三星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要求高度重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事求是地解决中国消费者的合理合法诉求,避免差别对待不同国家消费者(10月13日《法制日报》)。
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缺陷产品及时进行调查并约谈企业有关人员,特别是要求跨国企业同等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维护消费者平等权的重要体现。同时,消协等民间组织积极发力为消费者维权支招,对确保跨国企业召回缺陷产品过程中,实现各国消费者无差别对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更为关键的是,三星公司召回其缺陷产品理应平等对待各国消费者,而不能适用双重标准。三星公司召回范围内的产品,由于存在异常发热、燃烧等问题,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发生20起过热、燃烧事故,这些产品属缺陷产品无疑,这也是质检总局两次对三星公司进行约谈的重要原因。缺陷产品召回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时,应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自主召回的措施,包括修理、退货及更换等。但三星电子在决定全球召回、全球停售之前,并没有对中国市场的消费者与欧美市场的消费者同等对待,这确实值得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反思。监管部门在媒体报道跨国企业所售产品存在缺陷、遭遇多家航空公司的禁飞、禁运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平等权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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