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06-06-13 14:30   来源:中国台湾网综合

  第二十七条 对引资中介人、引资项目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引荐投资800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引荐投资3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4‰予以奖励;
   

  (三)引荐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农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商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四)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其他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五)对引资项目单位,按其引资项目提供的税收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5%奖励5年。
   

  第二十八条 对引资中介人和引资项目单位的奖励,由引进项目受益地的招商引资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枝中、省属企业及本市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视同外来投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和优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以外,继续有效。









分享到:
编辑:李婷婷

相关新闻

图片

图片推荐

    要闻

    两岸情

    各地涉台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