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06-06-13 14:30   来源:中国台湾网综合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入股暂不能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在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20%的条件下,允许按投资协议列入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一次付清价款可按企业资产评估价格优惠30%;接收安置企业在册职工一半以上的,优惠幅度可提高到50%。分期付款可在三年内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30%,超过30%的每多付10%给予3%的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依托宜昌三峡水电优势到我市兴办高新技术、高耗能项目。对落户我市的载电体工业项目,可从企业已缴税收同级财政分享部分中给予企业适当的电价补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和投产后3年内免收本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下限征收;属于宜昌市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视其投资效益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一律减半。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期满后用其所获收益在本市再投资的,新的投资项目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其职工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并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外来投资者可向枝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举报或投诉,并可要求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外来投资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制裁行为中违法违纪、不作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合资、合作中不履行合同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程序处理的问题,因超过法定时效或合法请求被拒绝的,可向枝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再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投资方确认,与本市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引资中介人,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引资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自然人不受工作单位、职位和职务限制;合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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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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