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06-06-13 14:30   来源:中国台湾网综合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市还对企业按照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独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景区(点)等重要项目,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奖励5至10年。

  (二)独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不含建筑业)或独资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奖励3至5年。

  (三)独资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证券业),从开业之日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奖励3至5年,并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或者营业税的20%奖励3至5年。

  (四)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属前(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给予同等奖励。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的,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间,由财政按照已缴纳农业税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合资开发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给予同等奖励。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财税部门依法核准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由外来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合资协议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次日起30日内向受益地财政部门申报兑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财政分级兑现的,由首次受理的财政部门一次性办毕。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办法给予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成本价格提供土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年度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亩1-5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投资额越大供地价格越低;
   

  (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度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出资征用不超过100亩的土地,无偿转让给投资者;
   

  (四)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年度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用地需要,由市政府出资征用土地,无偿转让给投资者。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办法给予优惠:
   

  (一)在本市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15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4年免交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交纳;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8年免交土地租金,后7年减半交纳;
   

  (二)租用本市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按核定年租金标准的60%交纳。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得的红利可留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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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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