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随后,为回应台湾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诉求与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为适应新时期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发挥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同时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
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制定实施上述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切实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精神。今后,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将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高效、严格司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促进两岸关系不断发展。
[责任编辑: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