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保护法的适用投资主体仅现定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此外多数省区并不允许台商在大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设厂。但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台商在大陆的经营模式和营业领域不断扩展,两者交叉就在客观上导致部分台企和台商被动变成了“隐身机构”和“隐身人”。
深圳市台协副会长洪嘉生说,大陆法律对个体户的限定,诸如雇员8人以下,工厂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等条款还是上世纪80年代规定的,显然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了,现在来大陆发展的“个体台商”越来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隐名投资人。
产业领域的限制也成为台商选择隐名投资的驱动之一。目前台商投资也要受到国务院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例如教育、高档酒店(四星级以上)、医疗、运输等,仍在限制产业之列。因此,台商透过隐名投资或合资形式才能涉猎这些产业。
此外,对大陆法律法规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台商台企“隐名”的原因。东莞市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说,由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允许隐名合伙、隐名出资等投资形式存在,一些台商往往认为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忽视和误解了必须履行的审批和注册手续,结果形成隐名投资。
易生法律纠纷
近年来,因台商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已成为涉台民商事案件主要类型。
据广东省台办掌握的情况,由台商投资门槛问题导致的“隐名投资”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以东莞市为例,该市中院自2003年以来的1612宗涉台案件中,涉及隐名投资的借款纠纷、出资经营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