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用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
记者:您的LVA理论,为工资增长开放了一个科学合理的空间。而要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增加LVA,您觉得有哪些比较可行的措施?
马小丽:首先,从国家政府角度立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工资法律法规文件,现行的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分散:《劳动法》的第五章讲的是工资,还有与《劳动法》配套的一些法规文件,《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等五个环节与工资有关的规定,还有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和最低工资等专项规定,这些都比较零散。所以,对《工资条例》,大家翘首以盼,国家必须要出台工资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而且有些条款规定要细,要可操作,可能对企业更有指导意义。
其次,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给企业工资增长提供一个技术和科学方法的支持。人工成本管理、劳动定额制订、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等,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作用。比如,不是说人工成本控制企业的工资就是压低企业的工资,企业压低工资,就会造成人才的流失,企业还得招聘新的人才,而招聘成本等都是计算在人工成本中的,为什么不把这个成本拿出来给优秀员工涨工资呢?用人工成本管理工资其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国外也是用这种方法。
最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由国家控制着,相关文件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将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增长与员工的工资收入增长有机地结合起来;非国有企业就得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问题了。在企业完全自主分配条件下,经营者的任务是平衡好利润与工资的分配关系,因为利润与工资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为什么有的企业用了各种方法不断改革工资制度,使工资制度模式无不先进、科学、合理,但到头来人才还是流失?这说明,还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所以要从理论上、政策上、宣传上加以解决和落实。
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把这种理论的导向定位好了,国家再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来落实这个理论,光靠理论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但理论又万万不能没有。现在大家都在谈工资应该怎么提高,怎么缩小收入差距,怎么实行“提低、扩中、调高”,等等,我觉得还是应该先有一个理论的突破,然后用政策来落实理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改革收入分配应自上而下进行,政府应承担立法、协调、指导与斡旋作用
记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现收入分配的改革路线应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政府承担着什么样的角色和功能?
马小丽:要把LVA理论用于实际中、解决实际问题,收入分配改革必须从上至下进行,即政府一要认同一个可应用的理论,二要改变一些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三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才能完成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我国要搞好收入分配改革,政府一定要出面,政府的作用非常大。根据我们的了解,企业都对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等调控手段非常关注。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将企业的分配自主权全部下放给企业了,只有工资总额没有下放。而企业就等红头文件,有了红头文件,员工都按红头文件执行。改革开放三十年了,现在还是这种情况。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行事,员工没啥想法;如果要是企业自己制定的制度办法,即使内容和程序都合法,一旦据此处理了员工,他们也会提起诉讼。千万不要简单地认为这就是计划经济,这不是计划经济,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首先政府一定要发挥好它的中间协调、指导与斡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规范作用。
提高LVA,劳动者就必须优先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为此,国家要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推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卓见成效的“藏富于民”、“让利于民”的惠民政策:对于“藏富于民”,政府要通过税收减免政策来实现;对于“让利于民”,企业要通过利润出让政策来实现。
当然,要实现“藏富于民”、“让利于民”,从现实操作上来说很难。要实现企业让利,工资才能增长,而实际上,劳动与资本是不平等的。LVA理论只是开放了一个工资增长的空间,至于工资到底如何增长,能够增长多少,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从宏观上必须考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就业情况,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从微观上要考虑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劳动者的贡献率等因素,工资增长是劳资双方和政府三方面综合权衡的结果。
比如,国资委作为资方代表人,总是站在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角度上,要不它也绝对不会实行EVA考核;全国总工会作为劳方代表人,肯定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要不它一直在极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无疑是站在宏观管理的角度上,一方面要考虑就业状况,另一方面又得考虑工资的合理增长。工资增长过高,超过企业的支付能力,企业亏损倒闭,到时候不雇员工了,这样反而给劳动者带来的就是生存问题了。
在我国,劳资双方与政府这三方的关系比国外的更为融洽,这样其实反而更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也只有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指导、调控下,劳资双方与政府三方动态博弈的过程中,三方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权益保障才能最大化,收入分配问题才能更好地加以解决。(人民网记者 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