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有经验者销售理财产品金额不得低于10万

2009-07-09 08:56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肖燕

  表内核算难免影响银行利润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解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说,对于理财产品表内表外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类似的产品既可以作为表内核算也可以采用表外核算,随意性很大。这也造成部分银行可能利用这一空间将部分有风险的资产转移到表外,造成风险的积累。

    郭田勇分析,如果将这些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难免会进一步压缩银行利润空间,挫伤发展理财业务积极性。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明朗,银行投资渠道有限,理财产品大部分集中在信贷类产品,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银行给客户的回报率远远高于存款利率。通过这种方式贷出资金和直接吸收存款进行贷款相比,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加之今年取消了贷款规模的限制,原先利用理财产品规避贷款规模控制的作用也无从发挥。

    提高销售门槛降低投资风险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解读:对外经贸大学银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表示,这条规定使得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更加切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产品更符合客户的投资经验水平。同时,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群体排除在外,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门槛被抬高,也会思量一下风险问题,银行方面,将客户按有无投资经验分类,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客户群体,这个角度看,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都降低了。(记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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