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民间金融” 绝不是吴英那样的

2012-05-07 09:19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薛兆丰:替吴英辩护的,首先是“体制论”,说她是体制逼迫的。的确,不适应经济运行实际状况的金融体制当然需要改革,但吴英虚构故事,伪造巨额工商银行汇票,私刻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等等,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此外,还有“实业论”,但是否诈骗,与是否将骗来的钱投实业,是两个问题。还有“跑路论”,说她骗了钱还没跑就不算犯罪,那麦道夫也没跑,是不是犯罪?如果没跑就不算犯罪,骗子们都别跑了。此外,还有“升值论”,说她名下的物业增值了就不算犯罪,那法官得根据央行货币政策来判案了。还有“天才论”,说她独具慧眼。不知作此解的学者们,是否乐意把身家压给她,按其后期水准,400%的回报率,1元钱,第2年就变成4元,第3年16元,第4年256元,第5年6.5万元,愿意不愿意?

  记者:近几年来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产生了迫切要求,最近这种呼声得到了政策面上的响应,搞活民间金融正成为金融政策的一个重要选项。吴英案与目前所倡导的搞活民间金融有怎样的本质区别?

  薛兆丰: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注意:举债本身不是骗局,投资失败、投资回报极高,以及借新钱还旧债也都不构成庞氏骗局,前提是举债人没有违反举债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投资人的高额回报来自举债人经营所得或后来的投资人在考虑了风险的情况下对经营寄予期望参与的投资,而举债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实汇报亏损,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那么即使血本无归,也不构成庞氏骗局。

  有别于此,庞氏骗局的特征,是举债人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甄别的关键,一是举债人的还款究竟来自经营的盈利,还是新的举债;二是放贷人在作出放贷决定时,究竟是清楚了解举债人的财务运作模式,还是受到了刻意的蒙骗。

  本案中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注定要失败,或者在失败前被取缔。而正常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诚信之上的自由、有续的交易,是对主体金融体系的补充,能够提升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是吴英案与目前所倡导的搞活民间金融的本质区别。

  庞氏骗局的组织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有所作为,满足社会上正常的融资需求;只是到了经营失误、走投无路时,才被迫逐步采用庞氏骗局的财务模式。甚至,他们或许还不知道这种操作就是一门古老的骗术。然而,无知不等于无罪。如果吴英的经营模式是正当无瑕的,那有谁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暂的辉煌?只要虚构盈利能力,炮制经商天才的光环,允诺诱人利率,并靠举新债来偿还旧债,谁都能一夜暴富。市场经济不是无法无天。我们既要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又要取缔各种欺诈行为,包括庞氏骗局。

  吴英式的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搞活民间金融,决不是给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市场,市场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绝不是吴英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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