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倡导“和为贵” 防止“民转刑”
 
 
  来源:      日期:2007-03-14 14:56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159437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9637件,诉讼标的额31.89亿元。

    代表们注意到肖扬在报告中提到的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民事审判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全国人大代表尹忠显表示,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

    肖扬在报告中介绍,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说,人民法院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能够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则表示,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重点做好6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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