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建议: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来源:      日期:2007-03-14 14:07

 

  “我觉得生态补偿是有道理的,因为老百姓付出了,保护了生态,就如同保护了资源一样,需要补偿。”———录自温家宝总理3月9日参加海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息的基础,保护生态是全人类的夙求。

  然而,无偿占有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甚至造成生态破坏而不做出任何补偿的现象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还有一种状况是,一些地区由于保护生态而丧失了发展条件,为环境作了贡献却得不到补偿。

  在本次“两会”上,海南省代表团提出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

  海南省代表的呼吁,得到了广泛认同,更牵动了温家宝总理的心。

  温总理在听完海南省两位代表的发言后说,因为老百姓付出了,保护了生态,需要补偿。他还表示,国务院会对这一问题再进行研究。

  事实上,海南省从去年开始,在“小财政”窘境下,每年拨出20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在这一点上,海南省下了大力气,也走在全国前面。

  生态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态破坏都不用做出任何补偿;一些地区由于生态保护丧失了发展条件,为社会作了贡献而得不到补偿。这是我国生态保护制度方面的一大软肋。

  基于对生态保护的忧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向大会提交建议,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

  现状 开发者的破坏行为转嫁给了社会

  该《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说,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强,人为因素导致的生态破坏日益突出。造成我国生态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人们不合理利用资源搞开发建设活动是主要原因。导致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象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开发建设者对其在发展经济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不承担经济责任,而是转嫁给社会,由政府负责投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在政府财政能力弱的地区,生态恢复与重建由于缺乏资金进展缓慢。

  同时,重要生态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地区及其周边村民由于生态保护丧失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为社会贡献而得不到补偿,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地区不时出现破坏生态环境搞开发的现象。

  分析 生态保护没有法定资金渠道

  建议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两个主要领域,但是,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相比严重滞后。我国早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最近颁布实施了新的排污收费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作了统一规定,实行强制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使污染治理有明确的法定的资金来源,而生态保护却至今没有法定的资金渠道。

  建议指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态破坏都不用做出任何补偿,无形中鼓励了生态破坏导致环境资源贬值等外部不经济行为。而某些拥有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往往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还要为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却得不到经济回报,也容易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建议 补偿生态功能区保护行为

  代表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通过经济手段促使生态环境受益区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行为,解决区际社会公平问题,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开拓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是解决生态破坏问题的一条根本性措施。

  代表团建议,为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协调社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资源有偿使用”、“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明确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税)征收和管理的内容和程序,使其发挥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黄晓华 谭丽琳)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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