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 -- 和平外交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时间:2009-07-18 15:27   来源:外交部网站
  中日建交后,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声明的规定,为签订贸易、航空、航海、渔业等项政府协定而努力,以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双方在1974年签订了贸易、航空、航海三协定,翌年又签订了渔业协定。这些协定都充分反映了双方坚持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立场,以及进一步发展各个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从1975年起,中日双方就签订和平友好条约进行了谈判。1978年8月,两国外长在北京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决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确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愿意继续为开展经济和文化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缔约双方还声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条约中也明文规定了?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同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应邀访日,两国在东京交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邓副总理参加了互换批准书仪式。邓副总理对福田赳夫首相说,这次缔结了条约,从政治上进一步肯定了两国友好关系,在现在这个动荡的局势中,中国需要同日本友好,日本也需要同中国友好。他还指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它为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奠定了更加稳固的基础,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也将对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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