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
 
 
  来源:      日期:2007-05-17 22:14

          《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中国政府愿意以最大努力、尽最大诚意实现和平统一,部分条文如下: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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