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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该不该为违法变更行为买单

2017年03月14日 08:39:3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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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广东省教育厅对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举办者违法变更被诉至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东省教育厅变更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变更函。广东省教育厅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很快被依法驳回。

  违法变更函导致广东增城鑫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蜀公司)损失惨重,鑫蜀公司多次请求广东省教育厅恢复其举办者身份一直未果。

  判决生效后,鑫蜀公司书面要求广东省教育厅公开撤销变更函之后的珠江学院举办者有关信息,也一直没有得到书面答复。

  3月10日下午,全国两会期间,鑫蜀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状,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广东省教育厅公开变更函被依法撤销后珠江学院举办者的名称。

  最高法院驳回广东省教育厅再审申请

  鑫蜀公司与温智洺(广州增城区居民)签署合同,联合创办珠江学院。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鑫蜀公司和温智洺作为举办者,成立了民办高校珠江学院。

  鑫蜀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珠江学院65%的份额,出资方式为实物,即其自有的广州增城市新亚花园3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3栋楼219套房产,建筑面积12672.93平方米。

  温智洺出资700万元,占珠江学院35%的份额,出资方式为实物,即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

  除上述出资外,鑫蜀公司另将自有的新亚花园2号楼、10号楼共计2栋楼和近20亩土地给珠江学院使用至今,另出资上千万元人民币。  

  图片说明:新亚花园总平面规划图中,蓝色划线内为3号、4号、5号楼。红色划线内为2号、10号楼  

  3号楼(由南向北方向拍摄)  

  4号楼(由西向东方向拍摄)  

  5号楼(T型)里侧一角(由西向东方向拍摄)  

  5号楼(T型)外侧一角(由南向北方向拍摄)  

  5号楼(T型)外侧一角(由西向东方向拍摄)  

  2号楼(由东向西方向拍摄)  

  10号楼(由东向西方向拍摄)

  在鑫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温智洺等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却将珠江学院举办者鑫蜀公司变更成了广州市华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磐公司)。

  华磐公司由温智洺及其妻子李雪莲共同出资发起,温智洺为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由温智洺变更为李建强(李雪莲的胞弟),股东变更为李建强(占股21%)、李雪莲(占股79%)。

  后来,鑫蜀公司股东陈铭等人发现鑫蜀公司举办者身份被温智洺等人“狸猫换太子”,珠江学院变成了温智洺的家族企业,造成鑫蜀公司巨额损失,遂将广东省教育厅等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0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广东省教育厅该变更行为违法,并撤销广东省教育厅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函》(粤教规函﹝2014﹞35号,简称变更函)。

  11月21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驳回了广东省教育厅等再审申请。

  违法变更行为剥夺了鑫蜀公司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广东省政府同意核准行为是向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批准行为,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变更函才是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变更函上署名机关是广东省教育厅,故广东省教育厅是该案适格被告。

  虽然鑫蜀公司曾于2009年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也仅仅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灭。

  广东省教育厅变更珠江学院的举办者,剥夺了鑫蜀公司作为珠江学院举办者的权益,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与鑫蜀公司有利害关系。鑫蜀公司是该案适格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该案中,广东省教育厅未经需变更的珠江学院举办者鑫蜀公司的申请,径行剥夺了鑫蜀公司的举办者资格已属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述规定,为了保障民办学校不因变更举办人而导致财务混乱、资产流失,应当对民办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算,审批机关也应当就此进行审查。

  广州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珠江学院进行财务清算,作出的珠江学院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仅是对鑫蜀公司单方的入股情况、目前状况进行的审核,未对珠江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算,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广东省教育厅在核准变更珠江学院举办者时,对相关财务清算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广东省高院确认变更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至于鑫蜀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侵害珠江学院资产、应否恢复鑫蜀公司举办者的身份,并非该案的审理范围。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广东省高院判决未对这些问题审查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行政裁定,再次确认了广东省教育厅变更举办者的行为的违法性:一是未经鑫蜀公司申请就任意将其举办者身份变更为华磐公司,属于违法;二是对相关财务清算情况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属于违法。

  由于广东省教育厅变更行为违法,“不仅非法剥夺了我们公司举办者的身份,而且还导致我们公司巨额的经济损失”,鑫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广东省教育厅违法变更举办者的行为,实际上等于在帮助温智洺侵吞我们公司巨额资产”。

  违法变更行为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2016年6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东省教育厅变更行为违法并撤销了违法变更函,7月6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鑫蜀公司多次和广东省教育厅交涉,请求恢复其举办者身份,或由其成立新的符合要求的公司作为珠江学院举办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省教育厅却表示,已口头告知各方变更函被法院依法撤销,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所谓的告知,一点意义也没有”,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要想真正履行生效判决,就应当通过文件的形式,将违法变更后的举办者华磐公司,再重新变更为我方公司或我方新成立的符合要求的公司,这才叫真正的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12月2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给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留下了书面采访提纲,请求对有关问题能够予以答复,但是,截至3月10日记者刊发续篇报道,也未收到其书面答复。

  1月14日,广东省教育厅向温智洺、华磐公司、鑫蜀公司清算组、珠江学院发出书面通知,告知1月16日召开该案有关情况通报会,要求各方指定的代表参加,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会议重要,请勿缺席”。

  同时,陈铭还一并收到一份通报会告知函,告知函说,广东省高院判决已于2016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意见此前教育厅工作人员已多次当面口头告知鑫蜀公司及珠江学院有关人员,现再次书面通报。

  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广东省教育厅就是想通过这个所谓通报会的形式,表达他们已经执行了生效判决,想借此宣布违法变更行为造成一切纠纷和损失等有关问题,已经和教育厅没关系了,以后不要再找他们了。

  陈铭同时还强调,根本不存在教育厅工作人员多次当面告知问题,“仅仅一次,只是告诉我们:变更函已被法院撤销,判决内容我们已经执行了,恢复举办者身份问题,不管我们教育厅的事,你们跟温智洺协商”。

  广东省教育厅把“球”踢了出去。两家是死对头,怎么可能协商?广东省教育厅又不去恢复原举办者身份,鑫蜀公司一下子陷入了两难境地。

  广东省教育厅要求鑫蜀公司和温智洺、华磐公司、珠江学院,就资产和其他纠纷走司法程序,对此,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这一系列问题和纠纷,皆因教育厅违法变更行为造成,理应由教育厅予以解决,而不应该推卸责任,把矛盾的各方推到一个无休止的司法纠纷当中去”。

  对鑫蜀公司来说,一个损失是,建筑面积近1.3万平方米的房产,经过“狸猫换太子”,面积缩水了一半还多;第二个损失是,除作为投资入股的资产外,其他资产包括2号楼、10号楼和20亩土地和上千万元资金“也打了水漂”,土地、房产还在被他们无偿使用;第三个损失是,作为举办者的无形资产,无法得到挽回。陈铭介绍,只有对珠江学院所有资产包括生源等进行评估,之后才可以评估出作为举办者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陈铭认为,广东省教育厅应该对其违法变更行为负法律责任,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巨额损失负责,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应该依法将目前还在违法管理珠江学院的华磐公司的举办者身份发文予以撤销。

  违法变更行为该不该被追究

  2017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魏中林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的职务。魏中林自2006年10月一直任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分管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高中与中职教育处、交流合作处、人事处。

  此前的2006年3月,罗伟其任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一直到2017年2月退休。

  广东省教育厅领导分工介绍上,排在第三位的是景李虎。景李虎2011年4月任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分管思想政治教育处、组织处、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分管教育系统维稳工作。

  目前,景李虎主持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和广东省教育厅全面工作。景李虎的履新,意味着担任了11年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的罗伟其已经卸任。

  根据中央精神,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2月2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向广东省教育厅递交了采访提纲,就教育厅在违法变更函被撤销后如何将举办者恢复到变更前的状态以及如何弥补因违法变更行为给鑫蜀公司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希望教育厅能够予以书面答复。

  3月7日下午,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采访提纲已提交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研究后给答复。

  这位工作人员的答复,和该厅办公室主任徐仕敏的答复如出一辙——2016年12月2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第一次递交书面采访提纲后,这位主任一直说正在研究中,研究后会给答复,但是,截至记者3月10日发表续篇报道,也没有收到这位主任所说的书面答复。

  “违法变更行为的相关文件,系广东省教育厅常务副厅长魏中林审批签发报送”,陈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如今,罗伟其厅长退休,魏中林副厅长被免职,“这两位领导任上发生的违法变更行为,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这个旧账,新上任的景李虎书记,是不是应该好好理一理啊?”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广东省教育厅的再审申请,意味着法院已彻底终结该案,“广东省教育厅给我们造成巨额损失的违法变更行为,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难道就可以在他们的故意拖延中不了了之吗?”

  对于新官该不该理旧账、能不能理旧账以及广东省教育厅该不该对违法变更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不该对违法变更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等有关问题,《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准备采访刚上任的景李虎书记,但是,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他均未接听、也未回复。

  2016年12月14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国办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该规定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虽然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了违法的变更函,但是,该违法变更函导致珠江学院举办者由鑫蜀公司变为华磐公司已成既定事实,而这个既定事实,目前并没有因为违法变更函被法院依法撤销而有何改变,反过来说,也即鑫蜀公司作为珠江学院的原举办者,其合法权益因为违法变更而被侵害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由此,鑫蜀公司合法权益因违法变更而被侵害,广东省教育厅该不该负责将珠江学院举办者恢复到违法变更前的状态?对其违法变更的行政行为,该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该不该被依法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不该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如果,广东省教育厅的违法变更函仅仅被法院依法撤销就算万事大吉的话,那么,今后会不会有更多行政行为虽然造成有关当事人巨额经济损失,却也如广东省教育厅这次违法变更一样即便官司败诉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后果呢?

  若果真如此的话,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指示精神,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陈铭希望,广东省教育厅能够正视其违法行为,并能够自觉地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