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日我们在台中还有两项工作要做 , 都是受渔民家属所托。 一早起身 , 便委托《中国时报》的接待人员帮助联系台中法院 , 希望能会见较高一级的人员 , 一来有渔民家属委托的重要文件需转交法庭 , 二来我们也想就渔民家属要求作为 “ 辅佐人 ” 到庭一事访问主审人员。至早餐后多时 , 消息反馈回来 , 台中法院同意于中午 12 时左右由审判长林庆烟接待两位大陆记者。于是我们抓紧尚有的二个小时 , 赶往台中少年观护所看望被拘于此的少年蔡亚焕 , 并向他转交家信。
约 10 时 20 分抵达位于台中市三民路的观护所 , 这观护所有如大陆的少年管教所 , 但所内少年的留置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 等于短期的收容管教学校。狭窄的门前早已挤满记者 , 连墙头、屋顶都或坐或站有背着相机的记者 , 人们都议论纷纷。原来观护所的铁 门上今天新张贴出一张粉红色的告示 , 上写着 “ 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 : 关于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审理 , 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诉之案件 , 非经少年法庭公告 , 不得在新闻纸、杂志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记事或照片。违反此项规定者 , 得由主管机关依出版法之规定予以处分。”
观护所的副主任杨财坤也站在门前等候我们 , 我们走下车 , 他便迎上来特意递给我们一张印着告示内容相同的纸片 , 告诉我们 , 所方按规定 , 不允许记者对蔡亚焕采访、拍照。甚至也不让两位大陆记者看望蔡亚焕 , 因为并非少年的亲属。但所方欢迎我们采访台中少年观护所。我们也告诉他 ,“ 采访观护所我们可以有空再来 , 但我们虽非少年亲属 , 却受他亲属的委托 , 而且有家信要转交给他 。”
经过协调 , 杨财坤表示所方愿向我们介绍蔡亚焕在观护所的生活情况 , 家信也由所方转交并念给少年听 , 并把过程录音下来放给我们听。如果我们同意不交谈和采访 , 所方愿意通融让我们在参观观护所的同时于 “ 自然状态下 ” 看一眼蔡亚焕。
就这样 , 我们进入观护所的铁门内 , 在所方办公室里 , 杨财坤与另一位教导组长吴承鸿介绍了蔡亚焕在所内的生活。他们说 , 由于蔡亚焕一人在台湾 , 所方人员和 “ 同学 ” 都特别照顾他。所方破例为他购买日用品 ,“ 同学 ” 则把父母送来的食品与他分享 , 他与 “ 同学 ” 相处和谐。 “ 孩子长得蛮不错 , 也很可爱、单纯 , 生活还习惯 , 就是有点想家 ” 。入所后 , 编入所内的识字班 ( 蔡在大陆上过三年小学 ), 已上过识字课、宗教课、习艺课 , 课外活动时特别喜欢卡拉OK 。此外杨财坤等还介绍了一些观护所的情况 , 听到一个寝室住 8 个人时 , 我问 :“ 这所内留置的少年都是犯什么过失的 ?”
杨答 :“ 有打架、偷窃、逃家的、吸毒的。”
我略觉不安 :“ 那与蔡亚焕同寝室的是犯什么过失的 ?”
杨答 :“( 略为有些吱唔〉有逃家的、有的是吸食安非他命 ( 一种毒品 ) ……都是情节较轻的。所里照顾他个子较小 , 特地安排他与 5 名年龄较小的初犯少年住一起 , 以免有大欺小的事发生 。”
我表示关切 :“ 希望所方多给予照顾。尽量使他的同住人员能够安排单纯一些的 , 否则 , 小孩子模仿能力很强 , 很多事他本来不懂 , 像什么安非他命 , 他听都不会听过 , 不要因在这里住上一段而染上什么坏习惯。你们也说过他是很单纯的……”
杨点头答应 :“ 会的 , 会的。我们一直给他照顾 。”
此时 , 所方人员来通知 , 蔡亚焕正在上法律常识课 , 我们可以就此从教室窗前走过看他一眼。我们便在所方人员的陪同下上到二楼的戒护区。但后来他们又改变主意 , 安排将蔡亚焕叫至辅导室 , 而我们则从辅导室经过 , 如此 “ 自然状态 ” 地看他。
观护所场地很小 , 收拾得还干净 , 分有寝室、文康中心、文化走廊、心理测验中心和个别辅导室 , 都是小小的一间 , 文化走廊甚至确实是走廊 , 但廊的两侧布置了被戒护者经学习后制作的图画及手工作品 , 寝室也小 , 每间有四架双架床 , 各备一台电视机。我们依次走过这些房间 , 至辅导室时 , 蔡亚焕已在那里 , 埋头站在桌前写着什么。我们经过他的身边 , 相距三四步远 , 所方人员告诉他 , 是大陆记者来看你 , 他抬起头来无忧无虑地一笑 , 我们向他点点头 , 就这样算看过了。
离开观护所的铁门 , 记者们蜂拥上来打听情况。我告诉他们 : “ 还好。我们只远远地看他一眼 , 没有交谈。所方说他很单纯 , 表示要好好照顾他。 ” 有人问对观护所的观感 , 郭伟锋表示曾经参观过北京少年管教所 , 那里是庭园式的 ( 范围辽阔 , 环境清静。这里地方较挤 , 不过设备很齐全 , 每室还有一台电视机。 ( 然而 , 有些台湾记者听了不太高兴 , 认为我们什么都说大陆的好。为此 , 后来在返回台北的路上 , 我们与同车的
中午 12 时 , 我们来到台中法院 , 在门口等了一会儿后 , 审判长林庆烟出来了。我们简单向他说明 , 离开大陆之前 , 有四位萦案渔民的家属委托我们代向法院递交渔民家属以被告辅佐人身份要求到庭陈述意见的请求信 , 以及曾参与调解 “ 闽狮渔 ” 纠纷的一位大陆渔船船长要求到庭作证的请求书。
要求到庭陈述意见的渔民家属有蔡亚焕的伯父蔡建业、邱强度的叔公邱华川 、吴清勇的父亲吴明 ( 吴天明 ) 、邱国荣的母亲蔡素治 , 他们的信上都有签名及捺指印。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出具的上述人员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 也由记者一并转交林庆烟。要求到庭作 证的则是福建 “ 闽狮渔 ”2221 号渔船船长陈诗庆 , 他的请求书说 , 他应台方船长的要求调解解决了这次纠纷 , 他和同船的 3 人都是这次纠纷的目击者。
林审判长收下信 , 并说本来应该由法院收发室收文 , 但他愿意先收下。我们对不合程序表示抱歉 , 接着请求林能够回答我们仅几个问题的采访。林审判长表示欢迎我们到台湾采访。于是我们问他 : 在大陆的家属作这样的要求可以不可以 ? 他们要如何来台湾当 庭申诉 ? 法院会不会答复辅佐人的请求 , 如何答复 ?
林庆烟说 :“ 进入法院的任何文件都会收下 , 如果家属能来台湾的话 , 依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家属可以在开庭期间直接向审判长申请为辅佐人 。”但他接着又说 :“ 如果人没到台湾 , 就是准许他们当辅佐人也没有办法实现 。”接着表示 ,“ 法院会审查所收的家属身份证明 , 但不必答复 , 因为成为辅佐人需当庭申请。”
林庆烟回答问题时 , 台湾记者也立刻把采访焦点转向林 , 此时争相提问 :
问 : 7 位渔民的家属可以来台湾探望亲人吗 ?
答 :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去探望 , 但这个不在本庭的审理范围中。
问 : 大陆其他渔民要来台湾当证人可以吗 ?
答 : 依法律规定 , 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证据。
面对记者们的包围 , 林庆烟最后再三强调 :“ 先决条件是他们能获准入境 , 并且文书类的送达没有问题 。”
也许是天气炎热再加上对着众多镜头的紧张情绪吧 , 林审判长在记者们的包围中满头大汗 , 当我与他握手告别时 , 他的手心满把的汗。
“ 辅佐人 ” 的规定是台湾的有关规定中所特有的 , 为使读者更为清楚的了解 , 在此借台湾《联合报》
“ 担任辅佐人 , 是刑事案件被告家属的权利 , 对于少年来说更是如此。依 ( 台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 被告家属陈明要当辅佐人 , 如果辅佐人不到庭的话 , 将会使得案子无法终结宣判。
依‘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第 35 条 ), 可以担任辅佐人的范围相当广——只要是被告的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 , 或者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 都可以担任。有资格担任辅佐人者 , 如果向法院陈明此一意愿 , 法院不得拒绝。而且 , 在以后的审判期日时 , 还需通知辅佐人到场 , 否则判决将会被视为违误 , 而会被作为撤销原判的理由。
辅佐人的权限是 , 可以到庭陈述意见。”
那么 , 根据林庆烟审判长的说明 , 则大陆渔民家属能不能到法庭陈述意见的关键 , 在于他们能否入台。而这一部分的权限便属于台湾的 “ 行政院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