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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入院骗保者不妨纳入黑名单

2018年12月04日 20:04:00来源:中国台湾网

  “诊断是假的,病人是演的,病房是空的。”11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沈阳两家民营医院通过雇“病人”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随着这一事件被披露,医疗机构通过“挂床骗保”套取医保金的这门“半隐秘”生意,再次被曝光。(12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

  沈阳两家民营医院通过雇“病人”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被称之为“再次曝光”,意味着此类骗保行为并非新事,早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事实上也是如此,骗保案一再发生,医保基金被视为“唐僧肉”被不法者想尽办法被不断蚕食。虽然其间有公立也有民营医疗机构,但在巨大的生存危机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套取和骗保行为更为突出,逐利的冲动更为强烈。尤其在医保基金收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支付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骗保所带来的浪费会加剧公众的焦虑情绪。

  采取虚假住院骗保属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也查处并曝光了不少典型案例,一些主导骗保的人员和机构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何以依然未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

  一个被业内外普遍认可的判断是,相比于违规逐利所带来的好处,没有“牙齿”的监管无以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力度上明显达不到“罚得倾家荡产”的地步,骗保者自然无所顾忌与并心存敬畏。一些骗保金额较大、性质恶劣且影响极坏的案例,固然也采取了刑罚的严厉措施,但较之于骗保行为的总体数量和所形成的习惯而言,极低的入刑率根本无以达到“棒喝”作用。更何况,骗保案件频发所暴露的医保制度漏洞和治理难题,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失职、失察、失责问题,都还需要花大力气解决。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罚款等法律手段还难以实现根本治理,还有待于在现有的措施上,补强对违法犯罪者的“道德惩戒”。对于首次违规违法的骗保行为,且情节并不严重者,可暂停其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给予一定的整改观察期,若整改表现突出并运行良好则恢复期资格;对二次以上违规且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效果不佳者,则取消其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并按照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要求,对主导骗保的责任人员,采取“信用惩戒”,让其承受更多更大的道德成本,除了像治理老赖一样限制其应有的权利,还可以取消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于从事其他生产或者市场行为,也要进行道德风险的评估,并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

  正如有专家所言,对于大多数医院机构而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是一块含金量十足的金字招牌,甚至可以直接决定着一家医疗机构的生存状况。只有让那些以骗保为生者真正失去准入门槛,连违法犯罪的机会都没有,其才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资格与机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遵守规则,严格约束自己而不会轻易越过雷池。否则,在监督牙齿还不够坚硬,惩戒威力还不强大的之时,道德性惩戒的缺失就会形成跛脚效应,让骗保行为在猫和老鼠的游戏中不断循环。(中国台湾网网友:堂吉伟德)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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