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大陆观察

法制日报:微信旅游不应游离于监管之外

2017年08月23日 14:14:00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张智全

  “微信组团旅游”始终没有改变旅游需要规范的本质属性。对其设置必要的业务资质门槛,让其不游离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开展旅游业务,这一旅游经营模式的风险已为社会所关注。近日通过的《广东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8月22日《法制日报》)。

  对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业态已经习惯于持包容态度的人,对《广东省旅游条例》禁止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微信组团旅游”经营业务,可能不理解。诚然,面对“互联网+”催生出来的“微信组团旅游”这一新事物,在还没有摸清其规律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无可厚非。不过,包容并不等于放任,特别是当这种包容可能触及原则和底线时,更有必要对其予以必要的禁止。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强调“微信组团旅游”组织方的业务资质,实际上是为了促使其健康发展,确保参游人员实现更好地“游”的愿景。

  相比于传统旅行社组团,“微信组团旅游”因为参与者可以在开支上实行AA制,有着价格相对便宜、方式灵活多样等传统旅行社组团旅游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福兮祸所伏,“微信组团旅游”也如同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其潜在的各种风险不容忽视。

  一方面,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防不胜防。由于“微信组团旅游”的组织方通常事先声明“风险自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使在法律意义上组织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囿于组织方本身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责任的承担完全有可能形同虚设。同时,客观存在的组织方救护经验缺乏、灾害天气突发等不可预知因素,更是放大了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郭碧娟]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


Powered by Tengine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