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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四川】四川发布“川台70条” 促台胞共享发展机遇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8年09月05日 08:27:00A

   2018年9月3日,四川省发布实施《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川台70条”),聚焦“同等待遇”,体现“四川特色”,扩大深化川台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川台70条”分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扩大川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有31条;第二部分是“推进川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有39条。

  “川台70条”紧扣《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充分结合四川实际,以同等待遇、广泛受益、共享机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动“先行先试”,既体现指导性、政策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

  据悉,近年来,随着川台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四川在服务台企、台商、台胞的同时,也为台湾青年来川就学、实习、就业、创新、创业搭建良好平台,让越来越多台湾同胞充分感受到四川宜人宜居宜业。截至2018年8月,全省累计登记注册台资企业2060家,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88亿美元,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222家。在川台资企业已形成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建筑建材、百货商贸4个优势产业集群,金融、旅游、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有机生态观光等现代农业合作呈快速发展态势。建有“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两个“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等多个国家级涉台产业园区或基地,为台商在西部聚集发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广阔平台。

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金融工作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投资促进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结合四川实际,制订若干措施如下。

  一、扩大川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一)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适用与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在川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支持台资企业在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二)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投资兴业,享受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扩大开放领域、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促进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创新升级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应支持政策。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等政策实施范围。

  (三)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四川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四)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四川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涉台园区(基地)集中集聚发展。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台湾地区货物经中欧班列、“泸州-武汉-台湾”江海联运及“厦蓉欧”运输进出口,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商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四川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西部大开发、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落实台资企业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八)台资企业来川投资或扩大投资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及轻重缓急原则,积极保障台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台资企业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对项目用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化、规范报批程序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九)支持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用地节约且对全省稳增长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台资投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保障。在国家用地计划下达前,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保障各类项目及时落实。

  (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一)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尽量将涉台农业园区(基地)用地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十三)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继续设立“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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