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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纵横]叶公超与蒋介石(五)(2002.45)

  时间:2004-01-07 12:43    来源:     
 
    沈志明印书惹的祸

  1958年台北台湾启明书局经理沈志明、应文婵夫妇,因发行《长征二万五千里》(即斯诺之《红星照耀中国》)及翻印出售冯沅君所著《中国文学史简编》,当时,认为系宣传共产文学之文件,涉有为叛徒宣传罪嫌被捕,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于1959年1月30日依据“惩治叛乱”条例提起公诉。

  沈志明在美之子沈伯宏、沈重远等三人,于1959月3月12日为其父母申冤,广为油印传单散发各界。沈伯宏等三人均在科技界与学术界享有声誉,留美著名科学家李政道、杨振宁、吴大猷、吴健雄于3月13日自新泽西州普林斯顿联名以英文致电叶大使对沈志明夫妇一案表示关切。叶公超于当日电黄少谷:“务请赐助,俾该案能迅速依法秉公调查处理”。叶公超同日以英文电复,嘱其安心外,为防止宣传上不利影响起见,拟请赐洽有关机关迅予处理,并电示案情为祷。

  直切反映美国舆情

  叶“大使”于3月18日就沈志明印书案再电黄少谷,除根据沈志明之子所叙案情外,并加了按语:“查本案实情为何,职未敢悬揣,但就黄君送来警备司令部原起诉书内容而观,深虑一旦为美新闻界探悉后,必将歪曲以文字狱报导,对我极为不利。值此我对外宣传上处境甚恶之际,实有妥予重新考虑必要。至保释候审及聘用律师一节,为大多国家法律所许,尤请赐洽有关机关准予办理,以免引起‘国外’舆论误会攻击。处理情形并告示后,以便此间解释为祷。”接着,叶“大使”于3月24日电“外交部”称,“又查起诉书内诉冯著渲染自由主义文学一节,极易引起外间误会攻击。至发行斯诺原著译本部分,自外人立场观察已事隔多年,且系在“国境”外发生,亦不易了解。应否密呈主管方面注意,并请钧鉴”。

  叶公超将沈志明夫妇一案多次呈报黄少谷慎重处理后,于3月24日收到黄少谷复电:“经岳军先生(即‘总统府秘书长’张群)就兄电签具意见,呈奉‘总统’将沈志明夫妇交保返家候审”。沈志明夫妇于3月27日交保候审,此案暂时告一段落。8月4日法庭正式宣判无罪释放。若非叶公超借外力压迫影响,该不会有上述之判决,这一个判决纯系政治判决而非法律案件。叶得知上情后立即转知李政道等学者外,沈志明之夫人及幼子之护照均因此案结束而一并解决。

  有关苏联外交禁令

  苏联在60年代与中共交恶,遂改变其对外策略,积极秘密争取台湾,展开对台湾之“笑脸外交”。苏联外交人员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积极在各国首都,主动与台北“驻外使领文武人员”接触,初为寒暄,次为探询,再次则为寻求所需资料,台北一些驻外“使领人员”极少将他们与苏联人员往来情形报告“外交部”听候指示,其他则虑对本人发生不良结果,自毁前程,隐而不报,以息事宁人。

  “外交部”1952年根据当年“行政院”施政纲要:“设法争取已承认‘匪伪政权’各国(苏联及其附庸国例外)之合作”之原则下,我驻外“使领人员”对驻在地已承认中共各国使领人员,在使领团之通常活动或非正式之私人酬酢范围内,不妨相与往远。“外交部”为此特制定颁发“驻外‘使领人员’与已承认中共‘伪政权’各国使领人员交往应注意事项”6条。“外交部”于1959年2月20日将前颁注意事项修增为9条,均严格规定不得与“苏联及共产国家”外交人员往来,“遇有疑难问题,仍须随时电部请示”防止驻外人员私相往来,“外交部”凭此项通令为时已久,驻外“使领人员”未尽周知,特于1968年3月19日再通令检发新修正后之“注意事项”9条,希驻外“各馆”“知照密参为要”。“外交部”随后又把这个“注意事项”公布于“外交部”“外交周报”上,这不是密参,而是公参了。(原载台湾《中外杂志》1997年9---12月号,编辑时有删节,文字也做了处理。作者周谷时任美国华府中国现代史研究所主任。)(完)

  《台湾周刊》2002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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