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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题公园项目办事指南(省发展改革委)

2020-05-20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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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政策说明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主要包括: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大型微缩景观公园,以及提供情景模拟、环境体验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影视城、动漫城等园区。政府建设的各类公益性的城镇公园、动植物园等不属于主题公园。

  (2)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

  (3)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要求,合理规划大型主题公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发展等重大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主题公园项目由省级核准。

  (二)办理指南

  1、申请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在主题公园园区内,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严禁进行住宅、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等房地产开发。根据占地规模、投资规模等因素,将主题公园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个等级,新建、扩建时应履行相应核准程序。

  2、申报所需材料

  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主题公园项目申报核准前,要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履行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手续。

  (1)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依法应当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的证明。

  (5)特大型主题公园由省级部门出具相关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基本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交项目申请。

  (2)核准单位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联系电话:  0571-87056211

[责任编辑:马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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