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时间:2006-11-22 14:44   来源:云南招商网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外来投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引资步伐,扩大引资规模,以大引资促进大发展,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政协云南省委的建议案,经研究,现将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我省吸引外来投资取得较好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截至2002年末,全省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2277家,实际利用外资14.9亿美元。在吸引省外投资方面,实施合作项目13595项,引进省外到位资金312.6亿元人民币。外来投资对我省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带动了-批产业发展,更重要的是打破了封闭保守的思想观念,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对加快全省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吸引外来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与全国及先进省区相比,云南存在着利用外资总量少、规模小,资金到位率不高,外商投资企业存活率较低等问题。2002年,全省利用外资总量仅占全国的0.33%,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存活率不高,吸引省外资金总量在西南六省区市排列倒数第二。制约外来资本到云南投资的主要原因是观念更新不够、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行政审批环节多、办事效率低、政策落实差等,因此,必须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三)吸引外来投资的意义和面临的机遇。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对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云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保持云南经济快速增长,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当前,云南面临着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机遇。新一轮国际及地区间资本和产业转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我国加入WTO、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为云南发展对外合作,开展招商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为大规模吸引外来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清理并公布外来投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外来投资审批事项,凡不符合世贸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执行。
    (五)全面改革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它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经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六)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对外来投资事项的审批,原则上要纳入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有关部门要相对固定一名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的工作,实行"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实行政务公开承诺制,公开审批标准、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实行重大项目个案审批制。对必须审批的重大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联系会议集审制",一次会议明确所有审批事宜,15个工作目完成审批手续。在会审中遇有意见不一致时,由同级政府领导协调,并签署审批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申请,根据投资者的信誉和产业引导的需要,可先批准再完善相关手续。
    积极推行代理制。来滇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开工的有关手续,可由政府管理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成立代办机构代其办理,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管理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对环保、土地、规划、城建、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提出办结时限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尽快实现有关部门联网办公方便外来投资者网上申报、登记和咨询、年检、投诉等事项的办理。
    (七)开展"全程式"服务。加强对重点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前期、中期、后期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领导挂钩服务责任制。
    (八)推进专业化中介服务。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一批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升法律、会计、审计、建筑设计、金融、保险、产业咨询、人才等方面的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外来投资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
    (九)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追究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行为发生过错,投资者有权投诉。凡行政不作为,无故拖延、违规作为、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者,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产业和项目引导,加快引资载体建设
    (十)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领域。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云南省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指南。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凡不违背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外来资本进入。加快开放科研、文化、教育、医疗、旅游、电信、零售、批发、中介服务等行业的步伐,争取在昆明设立更多的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引导外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冶金、化工、旅游、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产业。鼓励外来资本以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来滇落户,并允许以其自主知自识产权,尤其是高新技术产权入股。按照国家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开放在投资领域和落实有关要求。
    (十一)把各类园区建成吸引外资的重要平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重点建设好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贸易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园等各种园区,千方百计吸引外来企业安家落户。各类园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协调和指导责任。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园区的发展。
    (十二)发挥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吸引外来投资的作用。加强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突出抓好城市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云南中长期发展规划,抓紧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推出一批效益好、回报率高的建设项目对外招商。鼓励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吸引国外、省外投资建设。对已建成的项目,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路、电厂、电站、支线机场等项目,采用TOT方式(转让-运营-移交)对外招商。
    (十三)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成为对外招商引资的主体。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按照国际规则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对传统产业中骨干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健全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剥离企业的社会性职能,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为外来资本进入企业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由主管外来投资的职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提供入库项目,认真搞好云南省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凡进入云南省项目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筛选,具有可行性和较为成熟的实施条件的项目方能进入项目库,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由政府或国有大型企业规划的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必须明确招商主体和确定项目法人,组建好招商班子,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努力提高招商成功率。
四、加大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努力降低企业投资和经营成本
    (十五)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来滇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工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用足、用好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适时完善、补充相关政策,使来滇投资企业和经营者与省内企业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
    (十六)改善金融服务。省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来滇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不得歧视。积极推行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信贷服务品种,开展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动产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等融资服务。
    对来滇投资的中小企业,在各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服务时,与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海外华人公司在我省设立投资公司,吸纳海外华人资金投资云南,并为来滇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华人投资公司资本金达到3000万美元,可予批准登记注册。支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应与我省企业同等对待。
    (十七)搞好用水、用电、用气和运输、通信保障。各部门和经营单位必须将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和通信、交通、运输纳入计划给予保障,并按市场规则与其签订合同,收费价格实行同行业或同城标准。经营单位检修设备、管线等需停水、停电,应提前一周告知用水、用电企业。如因未提前告知而造成损失的,水、电经营单位应赔偿损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经营单位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货运申请要给予安排,不得拒绝受理,并实行运价和收费公开,禁止乱涨价和乱收费。
    (十八)其他特殊优惠。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性补偿和合理回报。项目建成后实行TOT经营方式的,可按生产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全省国民经济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个案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提高口岸通关能力
    (十九)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骗税、虚假欺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上规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和警告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咨询服务,通过网络对外公开,以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形象。
    坚决打破地方和行业封锁。清除一切限制商品在我省自由流通的地方规定和设卡障碍,对进入我省市场的外地产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执业,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方面维护市场规划的作用。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认真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认证、交易、结算、配送及相关法规问题,努力为企业构建稳定可靠的电子交易平台,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十)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建立"大通关"协调机制,加强对口岸运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实现外贸、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工商部门联网,建立全省统一的进出口企业行政监管电子网络系统。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检验配套建设,进一步降低各类收费,努力提高口岸现代化管理水平。
简化口岸验放手续。实施以"电子报检、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为内容的"三电工程",推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对出口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抽检批次。对质量体系完善、具有名牌产品出口的企业,达到免检条件的予以免检。强化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检疫卫生注册制度,积极开展质量、环保等国际认证,帮助企业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
设立便利通关程序。对省内进出口量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符合有关条件的,实行即时电子备案、EDI申报、快速转关、定期报核等监管方式。对出口产品的通关实行提前报送、联网报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和担保放行等便利通关程序。对我省与越、老、缅之间的口岸,要加强双方合作,推行口岸背靠背"一站式"查验新模式。
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健全外来投资法规体系。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制定外来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性、非歧视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开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有关世贸规则的培训,规范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成立"云南省外来投资法律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二十二)坚持司法公正。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纠纷的仲裁工作。
    (二十三)坚决根治"四乱"。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凡不合理的收费和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简化收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试行"一个窗口收费,分账管理"办法。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交。对乱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投诉。加大对外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乱收费行为和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控制检查。禁止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一切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法定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严格罚款管理。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开具国家和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执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交财政,不得对罚款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严格禁止摊派。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报销费用,推销商品,要求定点购买产品、订购报刊杂志,强制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强行参加学术研究会和收费培训,强制拉赞助、拉广告等。严禁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二十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或重大项目,各级政法机关应实行重点保护,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五)改善人居人文环境。凡来云南投资建设的国外、省外投资者个人及其子女在就医、入学等方面一律实行当地国民待遇。要创造条件办好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禁止向外来投资者收取子女入学赞助费。凡在我省设有公司的省外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准予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国外、境外在我省的投资者按规定办理当地居住证。凡国外、省外投资者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和签证的,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外,原则上要及时予以办理。对外来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各类园区,要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二十六)实行错案和"四乱"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造成错案的,或发生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应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对造成错案和发生"四乱"的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检查,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二十七)抓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分期分批对省地州市两级职能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骨干进行专业培训,有重点地选派人员到海外培训。鼓励自学成才。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人才需求的预测,引导我省大中专院校调整专业设置,分层次地加速培养各类急需人才。既要注重高中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要注重职业技术工人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我省劳动者的素质。坚持"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加强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
    (二十八)实施内外统一的人才保障,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来投资企业,其人才需求都要纳入全省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加以保障。对引进的人才达到省有关标准的,可以享受云南省对高级人才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中专业技术人才的科研项目和专利申报以及各类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打破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到各类大中专院校和人才市场招聘人才一律平等对待。企业之间发生专业人才流动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企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组、改制时,使用好国有企业技术骨干和熟练工人。
    (二十九)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事部门负责外来投资企业人才交流服务工作,负责为外商投资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代理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人才考评、代管人事与档案关系等事项,办理有关职称评定、养老和社会保险、户口等人事服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机制
    (三十)强化招商引资工作部门的职能。继续加强省经济合作办公室,作为外来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对内对外的招商工作。
    (三十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引资政策的落实。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完成好各项招商引资任务。
    (三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并建立政府向人大、政协报告和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 
    (三十三)加大投诉处理的力度。云南省外商投诉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解决外来投资者的投诉问题。对所有投诉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十四)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建立由行政效率、法规政策、社会服务、收费环境、社会治安、人员素质等要素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外来投资职能部门聘请来滇投资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投资环境监测顾问,定期对省和地、州、市投资环境进行评价,限期解决存在问题。同时,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加强对内和对外宣传。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云南对外开放的新形象,着重宣传云南资源优势、优惠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正反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六)坚持总结表彰制度。定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表彰会,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实行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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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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