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08-04-29 10:48   来源:万安县委台办

【税 收】

    凡在我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可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享受国家鼓励“老、少、边、穷”地区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所征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6-8年按其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凡在县工业园区内的外商企业,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年缴纳50万元以上增值税的企业,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实缴增值税存量部分的5%予以奖励。同时对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以历年最高值为基数)实行永久奖励。即:增量达30-50万元(含50万元)的、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分别以增量的10%、15%、20%予以奖励。县工业园区外兴办的外商企业,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从企业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实缴增值税存量部分的5%予以奖励。同时,年缴纳增值税新增税额达到县工业园区内企业上述数额的,按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奖励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在县工业园投资的外商企业,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额达50-100万元或当年在本地实现外贸出口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缴纳增值税达100万元以上或当年在本地实现外贸出口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全额纳税的基础上,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凡在县工业园兴办的外商企业,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达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均由县财政按50%、100%予以奖励。

【外贸出口】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当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一般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2.5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5分。流通出口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凡自营出口企业自费参加境外博览会、展销会,经县政府外贸部门认可,凭相关资料每次由县政府补贴人民币0.5万元。

【用   地】

    凡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并、合营。同时,进入县工业园的外商企业,受让的土地为"六通一平"土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土地平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其   他】

    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1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底缴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吉安市辖区内免交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除外)。

    凡在县工业园区的外商企业,执行省发改委赣发商价第[2006]434号批复我县工业园区电价,即普通工业用电收费按全省统一收费价格下调0.03元/度,大工业用电收费按省统一收费价格下调0.035元/度(今后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随之调整)。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质量标准建好厂房、旅游景点景区及基础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只收取工本费30元、土地登记费0.5元/m2;办理房产证,只收取登记费80元、房屋面积测绘费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在县内投资兴业的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外商投资者和企业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地城镇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分别寄存在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我县外商企业生产的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全省著名商标或全省名牌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次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外商兴办投资额巨大的项目或能形成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以在税收、收费、用地、水电、人员招聘等方面实行个案处理,单独签订协议和合同,享受“一个项目一个政策”的特别优惠。

    外商独资兴建基建工程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终身制和安全责任制。

【投资保障】

    对外商实行特殊保护,对侵犯外商人身权益的案件,政法部门应从严从快查处。尊重外商的个人生活习惯和隐私。涉及外商的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处理必须由县公安局、县检查院、县法院主要领导把关,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同意。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外商企业的车辆在本县范围内一般违章不扣车、不押证、不罚款。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要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万安县委台办 彭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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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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