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6-05-31 10:44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5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为深化桂台农业合作,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现就加快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台湾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高,经营管理和市场化优势明显。广西与台湾气候相近,农业生产条件相似,桂台有农业合作的传统。近年来,两地农业交流合作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迅速增长,领域持续拓宽,平台逐步建立,模式不断创新,效益日益明显。进一步推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有助于服务桂台经贸合作大局,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扶贫攻坚;有助于促进我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产品品牌、品质,拉长农业产业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立足桂台、面向东盟,积极推动两地开展现 代农业合作,主动参与全球农业合作和市场竞争,深植两岸共同利益,为桂台两地人民共谋福祉。

  二、鼓励创新驱动

  支持台商投资建设农业试验区、农业产业园、农民创业园。推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园区化、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推动桂台“互联网+农业”和生态种养发展。

  (一)鼓励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依法引进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在我区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购置农机具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享受与我区同类企业和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二)创新桂台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推进桂台农业合作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再获新突破。进一步发展生物能源、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产品贸易及物流等合作,在农业金融、保险、农业技术推广、光伏农业、农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打造新的合作亮点。

  三、支持创建品牌

  (三)大力支持和引导在桂台资农业企业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在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时,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并在突出特色、效果显著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放宽。

  (四)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在桂台资农业企业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在桂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对于申报取得上述荣誉的,按规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四、实施优惠政策

  (五)用地政策。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用地用海, 年度土地供应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发展用地(含用海,下同)。凡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内落地台资农业企业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和附属设施用地的,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的有关文件给予用地支持。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涉台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按不低于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 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 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 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六)水电政策。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内落户的涉台种养企业,其用水、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价格执行。

  (七)扶贫政策。鼓励台商台胞到贫困地区创业,带动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同等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优惠。

  (八)规划政策。农业园区建设要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农业专业规划,允许台商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及时组织编制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园区选址规划,确保项目选址符合两规,以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共同发展。

  (九)项目支持。农口各有关部门和道路规划建设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生产发展需要对桂台农业合作项目和园区交通基 础设施项目予以重点扶持。上述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对于符合行业规划和支持政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根据行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统筹予以资金补助。

  五、加大金融支持

  (十)增加信贷投放。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台 资农业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提供符合台资农业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内地(广西)注册的台资中小农业企业贷款可享受广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广西投资的台资中小农业企业均可享受广西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

  (十一)自治区要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 险补助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机制,支持担保机构为包括台资农业企业在内的融资提供担保。

  (十二)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强化保险对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的支持力度,将保险嵌入到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疫、防灾减灾等各个生产环节,提高示范点、园、区的保险覆盖面和保障层次,进一步满足台资农业企业的风 险需求,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六、健全服务机制

  (十三)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台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台商子女入学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强化社会治安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台商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继续开展服务台商活动,协调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四)提升服务水平、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积极为台资农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立项、用地(包括土地流转等)、用水、用电、税费、工商等方面的手续,缩短报批时间,节省工作成本。指定分管,专人负责, 为台商免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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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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