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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2018年12月28日 15:35: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台资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内开展建设项目,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前,应当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四、受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纸质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各1份);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纸质件报批版2本,报批版和信息公开电子版各1份)。

  九、申请接收(省级)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www.sdein.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环保窗口

  电话:0531-82083172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二、办结期限(省级)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包含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办理结果

  出具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函

  十五、结果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或现场领取

  十六、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十八、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附件:省生态环境厅办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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